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未从事经营的,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三)终止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