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二十条尚未生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