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