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期限为四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