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