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