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条件;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