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十七条尚未生效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条件;(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