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巡游车的经营权期限届满不再经营的,巡游车经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原审批部门办理退出经营手续,交回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件,相关经营车辆应当变更车体颜色并交回专用标志、计价器等专用设施。巡游车的经营权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巡游车经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