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巡游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一)取得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