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违法行为,可通过信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网站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