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管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