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定期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