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水污染联合防治、检查会商、应急处置等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