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县(市、区)出入境断面水质优劣状况,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为标准,对流域内县(市、区)实行奖惩。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