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水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