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无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