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牌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