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无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未纳入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鼓励采用资源化、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处理技术和工艺进行分散治理,并保证建设及运行资金。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