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无定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