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无定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