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无定河流域河流、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