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无定河流域内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