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无定河流域内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