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无定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