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无定河流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列为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