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提倡无定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水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