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提倡无定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水环境治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