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改善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