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