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