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