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