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