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羊、猪、牛、兔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的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城镇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