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