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职责要求,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