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泥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职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