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公用设施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三)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泥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职责。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