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