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需要。

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置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