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