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支持提前报废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