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