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依法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