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依法采取防治扬尘措施。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