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编码登记,并会同交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