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优化道路设置,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