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优化道路设置,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