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被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