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水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火力发电、石油等企业和其他燃煤单位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和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