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