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