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统筹规划,优化热源供给布局,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新增供热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