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