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