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