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九条有效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五)不得在饮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七)保证水表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等。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