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水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价,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备后执行。农村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价。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