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水价。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价,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备后执行。

农村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价。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